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购销区外一代杂交蚕种备案
http://www.qzny.gov.cn/ 2011-11-10 09:45: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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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确认项目:
购销区外一代杂交蚕种备案
承办单位:
钦州市农业局政策法规科/钦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。
办公地点:
钦州市新兴街9号钦州市农业局办公楼/钦州市永福东大街钦州市政务服务中心。
联系电话:
0777-2822178/0777-3681031
接待时间:
正常工作日。
法定许可期限:
20天。
承诺时限:
10个工作日。
一、行政审批项目名称、性质
购销区外一代杂交蚕种备案
二、行政审批适用范围、对象
购销区外一代杂交蚕种的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
三、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
《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办法》(2007年4月10日,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号)第四条第二款规定:销售区外一代杂交蚕种的,应当在销售前10日内报设区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。
四、行政审批数量
无数量限制。
五、行政审批条件
1、购销的区外一代杂交蚕种,其品种已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蚕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,并已经区域适应性试养,确认适合我区饲养;
2、购销的区外一代杂交蚕种,其标识齐全,具有省级蚕种质量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;
3、从自治区外购进的蚕原原母种、原原种、原种和一代杂交种的检疫指标应当符合《广西壮族自治区桑蚕种检疫技术规程》(DB45/T82-2003)标准要求;
4、已接受自治区成品卵微粒子病检疫;
5、购销单位具有蚕种经营许可证。
六、申报材料
1、《购销区外一代杂交蚕种备案表》(原件,一式3份);
2、蚕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(1份);
3、蚕品种区域适应性认定证书复印件(1份);
4、省级蚕种质量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(1份,原件备查);
5、蚕种经营许可证复印件(1份,原件备查)。
七、申请书式样
《购销区外一代杂交蚕种备案表》
八、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
地级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
九、行政审批程序
1、申请人在销售前10日内向政务服务中心市农业局窗口提交书面备案申请材料;
2、市农业局根据法定条件进行审查,符合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备案并出具备案证明;不符合备案条件当场说明理由。
十、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限和承诺办结时限
1、法定时限:5个工作日。
2、承诺时限:当场办结。
十一、行政审批收费
不收费。
十二、行政审批定期检验
无。
信息来源:钦州市农业局
信息作者:钦州市农业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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