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购销区外一代杂交蚕种备案
http://www.qzny.gov.cn/ 2011-11-10 09:45: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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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行政确认项目:购销区外一代杂交蚕种备案

  承办单位:钦州市农业局政策法规科/钦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。

  办公地点:钦州市新兴街9号钦州市农业局办公楼/钦州市永福东大街钦州市政务服务中心。

  联系电话:0777-2822178/0777-3681031

  接待时间:正常工作日。

  法定许可期限:20天。

  承诺时限:10个工作日。

  

   一、行政审批项目名称、性质

  购销区外一代杂交蚕种备案

  二、行政审批适用范围、对象

  购销区外一代杂交蚕种的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

  三、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

  《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办法》(2007年4月10日,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号)第四条第二款规定:销售区外一代杂交蚕种的,应当在销售前10日内报设区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。

  四、行政审批数量

  无数量限制。

  五、行政审批条件

  1、购销的区外一代杂交蚕种,其品种已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蚕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,并已经区域适应性试养,确认适合我区饲养;

  2、购销的区外一代杂交蚕种,其标识齐全,具有省级蚕种质量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;

  3、从自治区外购进的蚕原原母种、原原种、原种和一代杂交种的检疫指标应当符合《广西壮族自治区桑蚕种检疫技术规程》(DB45/T82-2003)标准要求;

  4、已接受自治区成品卵微粒子病检疫;

  5、购销单位具有蚕种经营许可证。

  六、申报材料

  1、《购销区外一代杂交蚕种备案表》(原件,一式3份);

  2、蚕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(1份);

  3、蚕品种区域适应性认定证书复印件(1份);

  4、省级蚕种质量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(1份,原件备查);

  5、蚕种经营许可证复印件(1份,原件备查)。

  七、申请书式样

  《购销区外一代杂交蚕种备案表》

  八、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

  地级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

  九、行政审批程序

  1、申请人在销售前10日内向政务服务中心市农业局窗口提交书面备案申请材料; 

  2、市农业局根据法定条件进行审查,符合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备案并出具备案证明;不符合备案条件当场说明理由。

  十、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限和承诺办结时限

  1、法定时限:5个工作日。

  2、承诺时限:当场办结。

  十一、行政审批收费

  不收费。

  十二、行政审批定期检验

  无。
  信息来源:钦州市农业局
  信息作者:钦州市农业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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